第一条为规范人事行政许可行为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,增强人事工作透明度,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,结合本厅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厅机关内设机构应遵循合法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、便民的原则,将本厅实施的人事行政许可项目、办理时限、办理程序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。 第三条人事行政许可项目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: (一)行政许可项目名称; (二)行政许可设立的依据; (三)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; (四)办理程序; (五)办理时限; (六)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; (七)申请书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; (八)是否收费,收费的依据及收费的标准; (九)承办机构、承办人员、负责人及其电话,监督机构和监督电话; (十)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(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。 第四条对人事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,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: (一)发布公告、通告; (二)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报道; (三)通过云南人事人才信息网公布; (四)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; (五)依法可采取的其它方式。 第五条厅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,须在公示前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,报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布。 第六条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对人事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设立、修改或取消时,或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,厅机关有关机构应在新的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生效之前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。 第七条对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,厅机关有关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做好相应的咨询、解答工作。 第八条厅纪检监察室设立违纪举报电话和违纪投诉举报箱,接受电话投诉和函件投诉。监督机构对投诉人的投诉应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,并及时进行处理,处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诉人。 第九条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。州(市)人事行政机关和县级人事行政机关可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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